句子:
She asked me if I had loved any girl before and I took the fifth.
誤譯:
她問我以前有沒有愛過別的姑娘,我說我同第五個好了。
正譯:
她問我以前有沒有愛過別的姑娘,我沒有回答。
翻譯加油站:
誤譯前半句沒有問題,后半句則是誤譯者順著前半句編出來的,為了通順,還加上了“我說”兩個字。可是“第五個”是什么誤譯卻沒有點明。從誤譯來看一定是指“第五個姑娘”。可是原文并沒有提到過有哪些或幾個姑娘,這里冒出來的“第五個”也就沒有了著落。
其實,take the fifth是美國的一條成語。the fifth指的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的第5條,該修正案主要規定:在刑事案中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后來由此產生了一條成語take the fifth,意為“根據憲法修正案第5條的規定拒絕做不利于自己的證詞”(原來fifth要大寫首字母),多用于法律,如:
William Collins took the Fifth when asked whether he was a member of the Democratic party.
被問及他是否是民主黨黨員時,威廉·柯林斯以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為庇護拒絕回答。
后來這一說法逐漸在日常英語中普遍使用,意思為“拒絕回答”或“避而不答”。這一習語甚至可用以作為回答本身,如:
“Did you gain some profits in the process?”“I take the fifth。“
“你在這一過程中得到好處了嗎?”“我不想回答你/這不關你的事。”
由fifth組成的常用英語習語還有:
the fifth column (“第五縱隊”,原指西班牙內戰中叛軍將領莫拉(Mola)指的除了他在馬德里城外的四個縱隊外,城里還有一個支持他的縱隊,作為進攻該市的內應,后來用于泛指“內奸”、“間諜”)
fifth wheel (原指汽車的“備用輪”,現在往往指“多余的人(或物)”、“累贅”), fifth-monarchy-man (“第五王國派信徒”,是17世紀英國清教徒中最激進的一個派別,認為只有在被稱為“第五王國”的、以基督為王的千年國度里才能伸張正義,現在也用以指極端的宗教理想主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