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有權力嗎?問題通常就是這樣提出的。這種提法聽起來似乎有助于把問題講清楚。(71)事實并非如此,因為這種問法是以人們對人的權利有一種共識為基礎的,而這種共識并不存在。
誠然,根據對權利的一種看法,必然認為,動物是沒有權利的。(72)有些哲學家論證說,權利只存在社會契約中,是責任與利益相交換的一部分。因此,動物沒有權利。一只老虎殺了某個人就要懲罰它,這種想法是很荒唐的,恰恰是因為同樣的原因,由此說明老虎也是有權利的。然而,這只是一種認識,而且是一種有爭議的認識。這種認識不僅剝奪了動物的權利,而且也剝奪了某些人的權利,例如嬰兒,他們是不會用腦力來思考問題的未來一代人。此外,誰也不清楚,對于從來就不同意契約的人來說,這項契約又有多少約束力,因為有人要是說“我不喜歡這項契約”,那你又如何作答呢?
問題的癥結是,如果人們對人的權利沒有一致的看法,那么爭論動物的權利是徒勞無益的?(73)這種說法從一開始就將討論引向兩個極端,它使人們認為應這樣對待動物:要么像對人類自身一樣關切體諒,要么完全冷漠無情。這是一處錯誤的選擇。最好換一種更為根本性的提法:我們對待動物的同情感用到關心動物的身上。
許多人否認這種提法。(74)這類人持極端看法,認為人與動物在各相關方面都不相同,對待動物無須考慮道德問題。任何關心動物疾苦的想法都是錯誤的,因為它把應該用來關心其他人的同情感用到關心動物的身上。
這種觀點認為,折磨猴子從道義上講無異于劈柴。這種看法似乎是大膽的“邏輯推理”。實際上,這種看法是非常膚淺的,因為它邏輯混亂,所以應該摒棄。道德推理的最初級形式,和學習爬行的論理一樣,是針對自身利益去權衡他人利益。這就需要同情心和將心比心的想像力,沒有這兩點就無法用道德觀念來進行思考。看到動物受苦足以使大多數人產生同情感。(75)這種反應并不錯,這是人類用道德觀念進行推理的本能在起作用。這種本能應該得到鼓勵,而不應遭到嘲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