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間萬物的存在,必定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每一個事物的產生必定有其產生的根源,并非憑空而降。
give somebody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既有疑點,利歸某人
宋朝仁宗即位不久,接到上奏的刑事案件,不知怎樣裁決,問手下大臣,呂夷簡回答說:“凡奏獄必出于疑(刑事案件上奏,一定是因為有疑點),疑則從輕可也?!比首谡J為有理,所以,在位期間,疑獄一律從輕發落(《厚德錄》卷四)。這個“疑獄從輕”原則,和西方法律界give somebody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規例是很相似的。
在西方,法庭假如沒有充分證據證實被告有罪,那么,為免制造冤獄,實行寧縱毋枉,被告得判無罪,這叫做give somebody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直譯是“既有疑點,利歸某人(被告)”。現在,這句法律用語往往給引用到其他場合,意思是“對人家的懷疑既然未能證實,且往好的一面想”。
例如: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cat killed the canary while we were away.Let's therefore give him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沒有證據顯示貓兒趁我們不在的時候,搏殺了金絲雀;所以,不宜鹵莽斷定是牠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