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文化洗禮
美國婚姻概述(2)
三、離婚
在美國,當事人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必須經過法庭判決。
1、管轄法院:
在美國,離婚訴訟應向夫妻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而美國絕大多數州都規定,當事人必須在本州居住滿一定期限后,才能具備在該州提起離婚的權利。不過,各州對于該居住期限的要求并不一致,短的
有6周時間,而長的也有6個月。
2、離婚程序:
在美國,離婚訴訟程序分為兩種,即簡易離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和普通離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o簡易離婚程序雖然比較簡捷方便,但各州卻設定了一定的適用
條件,同時也對當事人的權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規定。
在離婚程序中,為協助當事人盡早達成一致協議,特別是關于子女監護與探視問題的解決,大多數州的法院還設置有調解程序。
為保護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美國各州均設定有禁止令制度。當事人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要求法院發布禁止令,如禁止原配偶騷擾、妨礙其生活,禁止任何一方在未經對方同意或法院允許的情況下
任意轉移、抵押、或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等。
3、離婚理由
美國存在過錯離婚與無過錯離婚兩種原則。目前,美國各州均適用無過錯離婚原則.即確定離婚的標準為婚姻關系完全破裂。而對于過錯離婚,僅有少數州仍在使用,其理由大致為:遺棄、虐待、通奸
等。
四、分居制度
美國大多數州都規定有分居制度,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有離婚意愿的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超過一定時間也可離婚的制度。但對于具體的分居時間,美國各州規定不一,一般都是1到3年。而有些
州則規定在夫妻雙方分居超過180天之后,便可向法院申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