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詞語特點
法律語言的顯著特點常常首先表現在詞語的運用。Mellinkoff(O’Barr 1982:16)列出9種情況:
1. 含有法律專業意義的普通詞;
2. 來自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的稀有詞;
3. 拉丁詞和短語;
4. 普通詞匯中不包括的法語詞;
5. 法律專業術語;
6. 專業行話;
7. 正式詞語;
8. 多義詞語
9. 極端精確表達詞語。
顯然有的僅為法律英語中出現的情況,如第2、3、4,但其它多種情況在法律漢語中也可以找到例證。
中國學者對法律漢語詞語的特點也作出了一些研究。孫懿華、周廣然(1997:58)概括出三類:1 法律專業術語;2 法律工作常用詞語;3 民族共同語中的其它基本詞與非基本詞。潘慶云(1997)對詞語的討論分成幾個部分。在立法部分僅分為兩類:法律詞語和普通詞語。但在立法文書部分識別出四類:法律術語、司法慣用語、文言詞語和普通詞語。
中外學者的分類可以基本標示法律語言的用詞情況:1 法律專業術語;2 古詞語(如中古英語詞語、漢語文言詞語等);3 外來語;4 專業慣用語;5 正式詞語;6 極限表達語;7 具不確定意義的詞語,如下例:
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ion, 標的物、給付、具結悔過等;
2. aforesaid, witnesseth, 羈押、貪贓、瀆職等;
3. nolo contendere,最后通牒等;
4. inferior court, 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竊、未遂、執迷不悟、流竄作案等;
5. the deceased, Your Honor, 奏效等;
6. all, none, never, 凡、一律、均、無論等;
7. approximately, obscene, satisfy, 情節嚴重、可能、大量等。
盡管不同語言的法律用語有共同的特點,由于語言和法律體系的差異,完全等同的詞語較為少見,(Sarcevic 1997)主張將等同詞語分成三類:接近等同的詞語,部分等同的詞語,和不等同詞語,并以兩語言間詞語意義的交叉(intersection)和包容(inclusion)為劃分的根據。對于部分等同詞語確定的方法,她提出一系列標準如:法律體系結構、運用、法律效果等。法律詞語的運用在法律翻譯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詞語選用的指導原則因人而異,不同的原則反映人們對法律翻譯的不同觀點。
3 法律翻譯的問題及解決
3.1 法律翻譯的復雜性
法律翻譯的情況有多種:1 涉及兩種語言且同一種法律體系,如中國大陸范圍內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間的法律解釋;2 涉及兩種語言且兩種法律體系,如香港地區的英語和漢語間的法律翻譯;3 涉及多種語言、多種法律體系間的法律翻譯,如締約國之間的法律翻譯。就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翻譯來看,涉及的語言和法律體系、法律制度越多,翻譯的難度就越大。需要決定原本和譯本的權威性差別,需要解決文本體裁的對應問題、法律術語的對應問題、法律效用的實現問題等等。口譯時,則需確定講話人和聽話人的語言水平差別、法律文化差別、法律觀念差別等。即使在第1種情況下,兩種語言間的絕對對應也難以做到。
3.2語篇結構與翻譯
既然語言是法律的載體,法律翻譯問題的解決只能從語言下手,包括語言的語篇方面、語句方面、詞語方面等。
法律語篇不同于其它類語篇,語篇特點在兩種語言中很難有完全的對應,一種語言的法律語篇如何轉換為另一種語言的法律語篇,語篇讀者對象是否有變化,語篇的基本特點有無增減,語篇與法律的關系是否相適應,這些問題的解決增加了法律語篇翻譯的難度。以中英法律語篇的翻譯為例,由于法律體系不同,即使是同類法律語篇,法律概念的表達也相去甚遠。法律觀念的體現勢必影響到語篇結構。如果目的語中不存在同類法律語篇,應該考慮如何確定合適的語篇格式。
不同語言的法律語篇的不對應性迫使譯員全面地了解兩種語言的語篇結構和功能特點,對語篇特點的深入研究可使譯員臨場工作有較廣闊的回旋余地。語篇的研究內容包括:語篇種類、語篇典型篇章結構、語篇結構的基本要素、語篇結構的功能(如:行為性、規定性、定義性等)、兩種語言語篇的對應情況、兩種語言語篇的轉換手法等。
語篇的研究不能僅限于靜止的文本,而應充分考慮語篇所涉及的人及其它多種因素以及多種因素的互作用。
3.3 語句與翻譯
語言間語句結構及功能的不對應性往往給翻譯造成很大的困難。如漢語的短語可以用作句子表達完整的意義,可以省略主語或動作的執行者。譯為英語時,一般要求完整的句子,省略句子的主語或動作執行者往往很難組成句子,這時就要增加漢語中不需要或者無法確定的動作執行者,這只能由譯員作出決定。
語句功能的不對應性則可能導致語氣傳達的較大差異。法律語言語句功能與日常語言有較大的出入,如法律英語中使用情態動詞shall的句子就有不同于日常英語的功能。
長句結構是中英法律語言的共同特點之一。就立法語言來說,長句的構成主要是由于使用了一連串的限定語。英語的限定語往往后置,以求得句子的平衡。但在翻譯為漢語時,后位限定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全改用前位限定,就會使句子累贅、難懂。
語句結構的一系列差異,實際上并不妨礙特定語句功能的實現,語言都有豐富的實現各種功能的表達方式,譯員需要了解的是某一功能在一種語言中的表現形式,以及與相近表現形式的關系,還要了解譯為目的語時,這種功能是否有對應的表現形式,如果有,應選用哪一種,如果沒有,應如何確定這種語句功能相對于其它功能的關系,從而進行定位以尋找最能體現這一特定功能的表現形式。
3.4 詞語與翻譯
語言間法律詞語的不一致性是法律翻譯最大的困難之一。盡管不同的法律語言有一些相同的基本特點,但是由于語言、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響,詞語的使用就有很大的差異甚至矛盾。使用對等詞語進行翻譯是最理想的選擇,但從法律翻譯的特點看,翻譯不是尋求語言間詞語的一一對應,從法律語言的特點看,人們很難找到完全等同的詞語。法律詞語意義的確定受特定語言的制約,也受法律文化的影響。法律詞語的使用反應人們對事物、事物之間關系、行為、以及行為發生和處理的方法、程序的看法。法律語言間詞語使用的一致性,必須由使用法律語言的雙方認可,而且不象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學中詞語的使用容易達到相同的理解。
從整體來看法律詞語不一致性的解決需要譯員以具體的法律體系為參照。從具體操作來看,人們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詞語,應該基于法律體系的框架尋找近似的詞語。當然這需要譯員作出詞語合適性的至關重要的判斷。
結 語
綜上所述,法律翻譯有其基本的特點,法律翻譯是法律體系框架內的交際活動,法律翻譯有一系列要遵守的原則,而不同類型的翻譯對譯員又提出不同的要求。成功的翻譯應該基于對法律語言特點的深入的了解,包括語言特點的各個層面以及對翻譯可能造成的困難。基于對法律語言特點的了解和法律翻譯特點和原則的認識,譯員可以順利地解決所遇到的一系列問題。
文獻目錄
Bhatia, Vijay K. 1997. Translating legal genres. In Anna Trosborg(de.) Text Typology and Translation. Amsterdam and Philadelphia: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Bhatia, Vijay K. 1993. Analysing Genre—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 New York: Longman Group Limited.
孫懿華、周廣然1997。 法律語言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北京。
O’Barr, William M. 1982. Linguistic Evidence—Language, Power, and Strategy in the Courtroom. San Diego: Academic Press.
Sarcevic, Susan 1997.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潘慶云 1997。 跨世紀的中國法律語言。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