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議會權力由貴族操縱,城鎮和農村,北方和南方的代表權極不平等,還有各種稱之為衰敗或口袋選區的選區。
1832年的《改革法案》(The Reform Act)(也稱為1832年的大憲章)廢除了“衰敗選區”;在新興城鎮中較為公平地重新分配了議席;以財產價值為基礎給予許多屋主和佃家。1834年的新貧困法(The New Poor Law)強迫窮人進工廠,而沒有給他們足夠的錢在自己的家里生存。
1832年的《改革法案》和《新貧困法》引起了普遍不滿。1836年,一群技術工人和小店主組成倫敦工廠聯盟。他們于1838年起草了有關政治要求的憲章《人民憲章》(A People's Charter),想把它呈送給議會。憲章有六點內容:所有成年男子都有選舉權;進行無記名投票;平等選區;議員選舉廢除財產資格要求;議員應有報酬;議會每年六月進行大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