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wrongful act,“不法行為”,指的是違反法律規定、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對此是要承擔責任的。它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不是道義上的概念。有人將此詞組譯成“不當行為”或“錯誤行為”,都是“不當”或“錯誤”的。
10. estoppel,個人認為譯“禁止翻供”不妥,因為estoppel不但指禁止推翻自己的口供供詞,也指禁止推翻自己所做的證詞等等。這個術語也是英文法律術語沒有適當譯法的一個例子。我勉強譯為“禁止改口”。
11. due diligence和due care,這兩個詞的意思差不多,都譯“應有的注意”。與之相反則是negligence,沒有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構成negligence(過失)。有的辭典將due diligence譯為“克盡職責”是不大合適的。
12. legal person,moral person,juristic person,artificial person,juridical person.都譯“法人”,與自然人相對。body corporate也是“法人”,或譯“法人實體”。不少的詞典將body corporate譯成“法人團體”,那是錯誤的。
13. 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有人譯成“減罪情況”,不甚妥。因為所減的并不是罪,而是刑罰。還是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用語,譯為“減輕處罰情節”較好一些。
14.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曾被譯成“人類共同遺產”,這樣譯很不好,人類并未全部死絕,何來“共同遺產”?現在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就比較好。
15. 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有人譯成“通情達理的人”,這是按其普通含義譯的,在法律文件中這樣譯就不合適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就是“普通正常人”的意思。
16. Service of process,有人譯成“傳票的送達”,不很合適,因為process不僅指傳票,也指其他的訴訟文件如起訴書等,所以以譯“訴訟文件的送達”為宜。
17. cross-examination,好幾個詞典將其譯成“盤問”、“盤詰”或“反復訊問”,都譯得不對。按照英美法系的審判制度,起訴方和被告方均可要求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在庭上先由要求傳證人的一方向證人提問,然后再由對方向證人提問,也就是起訴方訊問被告方的證人或被告方訊問起訴方的證人,即雙方交叉訊問證人,這就是cross-examination,譯“交叉訊問”為宜。
英文法律術語,往往并無定譯,有各種各樣的譯法,有時雖然有一個通用或常用的譯法,可是這個譯法并不合適,甚至是錯誤的。這個問題很值得我們翻譯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討。首先應當重視,不要覺得無所謂、關系不大,隨便找個詞就用上。關系可大啦!術語譯得不準確,英文法律文件是不可能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