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軍隊考試] 軍隊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地方考試] 地方自行組織的與專業技術人員相關的各項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施行]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主題詞: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制度規定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副省級市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有關部委主管部門,各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
人事部辦公廳2004年11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