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ㄒ唬乇芸荚嚬ぷ鲄s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ㄈ┨崾净虬凳究忌痤}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谠u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ㄆ撸┰谠u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ò耍┮蛭凑J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ㄊ┢渌`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椴痪邆鋮⒓訃医逃荚嚄l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ㄈ├帽O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ㄋ模﹤卧臁⒆冊炜忌鷻n案(含電子檔案)的;
?。ㄎ澹┰趫鐾饨M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ㄆ撸┩祿Q、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ò耍┥米愿幕蛘呔幵?、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ň牛├每荚嚬ぷ鞅憷髻V、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荚摽紖^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甘?、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ǘ┐婵忌蛘哂伤舜鎱⒓訃医逃荚嚨?;
?。ㄈ┙M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ㄋ模├寐殭?,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ㄎ澹┮源驌簟髲?、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蚩荚嚬ぷ魅藛T行賄的;
?。ㄆ撸┕室鈸p壞考試設施的;
?。ò耍_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