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論簡析題
1990年哈瓦那第8屆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我國是成員國)第8條規定: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的人應有充分的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不遲延地……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協商。這種協商可在執法人員看得見但聽不見的范圍內進行。
問:請從理論上簡析上述規定中加著重號的一句話,并結合這句話對我國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師會見權進行簡要評析。
二、論述題
從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系看刑事訴訟法的價值。
三、案例分析題
被告人X是M市質量技術監督站站長,1997年在M市興建一座塔時,承擔對該塔的質量監督職責,并鑒定了質量監督協議書。但是,X在該塔施工過程中,不嚴格履行職責,致使不合格的鋼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中,并最終導致該塔垮塌,造成40余人死亡,上百人受傷的重要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后,M市公安局對案件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到M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M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此案符合起訴條件,以玩忽職守罪向M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X的刑事責任,并向法院移送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起訴書制作以后,M市人民檢察院向被告人X送達了起訴書,并告知X可委托辯護人。X委托律師L擔任其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M市人民法院受理M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后,對案件進行了認真審查,除了審查卷宗材料以外,還提審了X。經審查,認為符合開庭審理的條件,于是作了開庭審理的裁定,并在開庭前兩天向被告人、被害人送達了出庭通知書,向鑒定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了傳票。法庭審理過程中,X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X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因而做了無罪辯護。法庭經過審理,認為X雖然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但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于是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X有期徒刑5年,案件定期宣判后第8天向被告人X送達了判決書。被告人X于接到判決后立即要求上訴,并委托其律師向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案一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程序合法,但是本案后果嚴重,一審量刑過輕。于是作出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決定。M市人民法院由原審合議庭成員對該案進行了重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X有期徒刑9年,法庭宣判時,明確宣布重審后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告人X不得上訴。
問: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所掌握的訴訟理論,分析此案中的處理在訴訟程序上存在哪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