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
一、單項選擇題
1.根據刑法第12 條,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對犯罪人有利,即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本案中,1979 年刑法與 1997 年刑法就故意殺人罪定罪處刑標準、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應當適用犯罪行為當時的1979年刑法。B
2.B
3.遺棄罪只能以不作為方式構成,因此甲的行為屬于純正的不作為犯。C
4.C
5.刑法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D
6.客體認識錯誤的,則依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客體種類定罪。比如,甲認為乙包中藏有錢財實施搶劫,而乙包中實際 藏有手槍,據此應當排除甲搶劫槍支罪的故意,即應當認定甲構成搶劫罪,而非搶劫槍支罪。D
7.B8.A
9.根據刑法第 238 條第 2 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 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B
10.A
11.詐騙行為結束后,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不法狀態仍然處于持續過程中。A
12.刑法第 55 條第 2 款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C
13.根據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不滿 5 年有期徒刑的,經過 5 年不再追訴。甲在 1997 年 3 月間詐 騙張某 4000 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為 3 年,因此對此行為的追訴時效為 5 年。該行為到 2003 年 6 月時,已經超過 5 年 , 應此對該 4000 元的詐騙金額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甲與乙構成詐騙共犯,應當根據共同詐騙的財產 數額認定犯罪金額,而非根據分贓數額認定犯罪金額。B
1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 條第 1 款,交通肇事并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②死亡三人以上,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③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的。C
15.甲盜用備用輪胎和發動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這是毋庸置疑的。該行為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因為甲盜竊發動機致使該車無法使用,當然也談不上危害公共安全。D
16.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屬于間接走私,按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B
17.C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于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 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C
19.B 20.D
二、多項選擇題
21.選項 A,犯罪結果地在中國領域內;選項 B 犯罪行為地,同時也在中國領空內;選項 C,犯罪行為地在中國航空 器內;選項 D,犯罪行為地在中國領域內。ABCD
22.根據刑法第 59 條,沒收財產的范圍僅限于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CD
23.選項 A 的情形,犯罪數額累計計算,按一罪處理。選項 D 的情形,因為前罪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當然也沒有并 罰的問題。BC
24.BC
25.根據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 214 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刑法第 140 條,銷售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ABCD
三、簡答題
26.答案要點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以內。
(4)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5)對于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6)對于累犯,不得適用假釋。
27.答案要點
(1)行為內容不同:搶劫罪以當場實施暴力、暴力相威脅為其行為內容,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不只是暴力,還包 括非暴力的要挾。
(2)非法取財的時間不同:搶劫罪是當場實施暴力、脅迫同時劫取財物,而敲詐勒索罪不具備前述“當場”且“同時” 的特點,即或者以將來施加暴力相威脅,或者要求將來交付財物。
(3)數額、情節要求不同:搶劫罪沒有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要求,而敲詐勒索罪要求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
四、辨析題
28.答案要點
(1)這種說法不正確,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與被教唆人構成共犯,也可能單獨構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論處。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單獨構成犯罪。
(3)在間接正犯的場合,即教唆人唆使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人、精神病人實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實施犯罪的場合,實際是把他人當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與被利用人不構成共犯。
(4)在分則已將某種教唆行為特別規定為獨立犯罪的場合,教唆人與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論處,而是分別定罪處罰,如指使他人作偽證等情形。
五、法條分析題
29.答案要點
(1)①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②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③ 犯罪主體為已滿 16 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④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①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并處罰金;②也可不判處主刑,單處罰金。
(3)指刑法如果已將某些詐騙行為另外規定為特別詐騙罪,如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等,在本條與這些特別條款競 合時,特別條款優先適用,排斥本條適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②甲雖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特殊情況,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但需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六、案例分析題
30.答案要點
(1)①甲: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唆使丙放火燒車,構成放火 罪共犯;②乙:明知甲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而為其辦理保險、出具虛假保險事故評估證明, 構成保險詐騙罪共犯;虛假理賠 5 萬元據為已有,構成貪污罪;③丙:放火燒車的行為,構成放火罪共犯。
(2)丁構成放火罪既遂,因為實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體危險,構成放火罪危險犯既遂。丁雖然未直接參與犯罪實行, 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幫助,不能單獨成立中止,所以隨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①丙、丁犯罪時不滿 18 周歲,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放火罪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③乙主動交代不同種罪行(貪污),成立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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