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特征表明,責怪警察、法院或者改造部門等對罪犯大寬容是沒有道理的。他們除此之外也是無能為力。大多數罪犯警察們是抓不到的;他們真正抓住的那些,也很難判罪,而且耗資不菲。那些被判有罪的也不可能全部關進監獄。社會要求我們竭盡全力全力打擊罪犯。而現實是,警察、法院、監獄對打擊罪犯所能做的是少之又少的。司法機構就如同一位擁有成百上千個十幾歲孩子的家長一樣無助;盡管如此,他還要回答電視里提出的問題:“10點鐘了!你都知道你的孩子們在哪兒嗎?”
司法部最近作的《關于犯罪與審判的國家報告》中的幾個統計數據證明了我的觀點。在美國,每100起嚴重的犯罪中,實際上只有33起報了案。在這33起報了案的犯罪中,大約有6個罪犯被捕。在這6個被捕的罪犯中,只有3人被提起公訴并判罪。其余的因證據或證人問題而不能立案或遭駁回,或保外就醫而免于處罰。在這3個被判罪的人中,只有一個被關進監獄。另外兩人獲準監視居住。在這些少數的被精選出來關進監獄的人中,一半以上的人最多判5年徒刑。然而,平均下來,犯人在獄中只呆兩年左右。大多數犯人被提前釋放,不是因為假釋主管人員對他們太手軟了,而是因為監視居住的花費要少得多。還有,當然,監獄官員必須給法庭幾乎天天送來的新犯人準備地方。
我們當然可以對在押犯人嚴厲一些,把他們關更長的時間。但是與這可能帶來的低一點的犯罪率相比,國家或地方政府花在延長刑期上的錢是不值得的。另外,有些州曾盡力爭取選民贊成發行債券建造新的監獄,但他們常發現公眾不愿意為監獄建設買單。
即使公眾愿意花錢,延長刑期也不可能有效地減少犯罪。在1981年共有12.4萬名罪犯被釋放。如果我們把他們再關一年,可以預防多少起犯罪呢?盡管我們不可能知道在某一年中刑滿釋放人員犯罪的確切數字,但我們知道那些在假釋期間由于重大的犯罪事件又被重新關進監獄的比例。這個數字出奇地低,僅占總人數的6%(3年后僅升至11%)。即使已釋放的犯人平均每人再犯兩起犯罪活動,總共也只能預防15000起,這與每年4100萬起犯罪比起來簡直是九牛一毛。
在監獄中呆的時間越長,花費也就越多。最恰當的估計是,讓一個人在監獄中呆一年平均要花費13000美元。如果我們有地方關押12.4萬被釋放的罪犯,為阻止15000起犯罪我們將花費16億美元。算下來每阻止一件案件就要花10萬美元。但實際上比這更多。在建造監獄時,平均每個床位的費用是5萬美元,建造足夠的牢房也就得花至少60億美元還要多。在第一年的實施過程中,每阻止一起案件就得花15萬美元,如果受害者是你或我,這是值得的;但作為一項國策,它就得不償失了。
面對這些真實的數據,我不會蠢到要對打擊犯罪獻計獻策。我對公眾辯論的貢獻貫穿著這樣的觀點:嚴懲犯罪絕不是萬全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