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資移民是美國新移民法中職業移民項的第五類優先移民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移民簽證,有關投資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一種“地區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使EB-5 成為美國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準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
為了使投資移民可以更為吸引投資者,1996年開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條件,投資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計算方式等,使投資者可以透過美國現有的投資基金進行投資,可以用借款的方式減少真正投資的數額等。
美國投資移民EB-5申請人條件
美國EB-5投資移民的申請條件
EB5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制定得相當寬松,投資人無須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以及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資金不要求要通過自己經營企業所得,也可以是繼承或者贈與。此移民類別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資人、其配偶和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時申請移民。
(1)投資人必須年滿 21 歲
(2)投資人不必有任何學歷,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3)投資人必須擁有50萬美金的資產證明(不須由申請人本身累積取得,贈與、繼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4)投資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
(5)投資人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